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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作者:     时间:2020-05-28 08:47:23    「我要投稿

  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量大、类杂、面广、点散,具有较大的事故风险,应当按照规定每三年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但很多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对该项规定或缺乏认识,或未能及时开展安全评价。近期,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台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评价制度文件,要求衢州市工贸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本轮安全评价事项的委托工作,2020年12月30日前完成安全评价和整改工作。为切实推动该项工作落实,起到案例警示作用,现将市应急管理局以往查处的2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浙江某铝业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案。2018年10月25日下午,市应急管理局(原市安监局)对浙江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双随机”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公司有一个浓硫酸储罐,进一步了解到该公司使用98%浓硫酸(属于危险化学品)进行酸洗工艺,但该公司从未进行过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原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浙江某热熔胶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案。2018年11月16日下午,市应急管理局(原市安监局)会同江山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对浙江某热熔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长期使用己二胺、液氮和盐酸等危险化学品从事热熔胶颗粒产品的生产,但一直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原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示:检维修、化学实验室、生活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使用氟利昂用作制冷剂的企业,少量使用瓶装工业气体的企业(仅限于氧气瓶、乙炔瓶、天然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氮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惰性气体气瓶,每个工业气瓶容量均不超过80L、工业气瓶总数不超过10只),上述企业如果生产中不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可不进行安全评价。如果企业整体需进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评价,上述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也应纳入安全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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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伍江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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