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公安交警大队了解到,上余镇余航村附近发生一起小型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骑车人何某受伤被送往医院就医。
孔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着46省道往余航村方向行驶,在经过一个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人行横道处横穿马路的何某相撞。在巨大的冲击力下,驾驶人何某和电动自行车被小型轿车直接撞飞,现场一片狼藉。交警介绍,幸亏何某佩戴着安全头盔,虽受伤严重,但并无生命危险。
目前该事故已经处理完毕,当事人何某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者行人,应当让本道内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而孔某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公安交警部门提醒,安全无小事,千万不可无视交通法规,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尤其是非机动车驾驶员,行车时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