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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司法局法律警示②】@国家工作人员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这些法律红线不能触碰!

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作者:江山市司法局     时间:2020-02-02 15:59:17    「我要投稿


编者按: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防控新型冠装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处于关键时期,为让广大市民进一步了解防控疫情相关法律知识,积极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江山市司法局将陆续推出关于防控疫情以案释法系列专题,强烈号召大家遵法守法,齐心协力,众志成城,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期案例

关键时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

后果很严重!




江山市司法局法律警示

疫情防控战役已经全面打响,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

必须要遵纪守法!

谁在关键时刻“掉链子”,

谁就是人民的罪人!



兴市越城区:疫情信息报送及防控工作不到位,8人被处理

1月24日,绍兴市疫情防控有关部门反馈越城区北海街道、迪荡街道、孙端街道共发现疑似病例4例,指出相关街道存在信息报送及防控工作不到位问题。根据区委要求,区纪委、区督考办成立调查组对三个街道履职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发现,孙端街道处置做法符合信息报送及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北海街道、迪荡街道不同程度存在信息报送及防控工作不到位问题,街道干部、社区干部和医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存在思想不够重视、行动不够迅速、履职未达要求的问题,导致信息上报滞后、防控工作缺位。根据1月23日袁家军省长在全省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上提出的“十大最严格措施”要求和《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及《越城区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经研究,作出以下处理:
       1 .对北海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剑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办事处分管领导赵博口头效能告诫(扣奖1个月);责成北海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镜园社区主任章庆、镜园社区干部许彬、胜利社区干部陈茹瑛作出相应处理。
       2.给予迪荡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苏瑶口头效能告诫(扣奖1个月);责成迪荡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云东社区主任顾慧玲作出相应处理。
       3.责成区卫健局对北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吕敏作出相应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一定不要触犯党纪国法!人民需要我们!我们需要为人民战斗!以下相关重点法律法规整理给大家,给大家敲响法律警示之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过程中

国家工作人员履职不力涉嫌的罪名



01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刑法链接】

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2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刑法链接】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3

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04

挪用特定款物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刑法链接】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5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刑法链接】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需要重点学习的法律法规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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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伍江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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