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姜某某(56岁,男,江山人)因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被江山市公安局以阻碍执行职务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29日下午3时许,毛某某驾驶一辆外地号牌的轿车搭乘其丈夫姜某某途经峡口镇王村街头疫情防控执勤点时,工作人员将车辆拦下要求毛某某配合进行疫情防控工作,但毛某某不仅不配合,还欲驾车强行驶离。一工作人员上前劝阻时,姜某某下车并朝该工作人员的裆部踢了一脚,致该工作人员受伤。姜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阻碍执行职务。
公安机关提醒:
疫情当前,配合各级各部门的防疫管控工作,是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的义务所在。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主动服从和配合管理,任何不服从管理行为都将被依法严厉查处,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