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的监督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聚焦建设高质量、现代化的江山大花园奋斗目标,持续加强政治建设,全面依法履职尽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着力交出新一年的履职高分报表,为江山“十四五”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更加有力的民主法治保障。
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双塔、虎山、清湖等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情况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2月份。
(二)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3月份。
(三)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养老服务事业方面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3月份。
(四)审议市公安局落实人大工作评议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3月份。
(五)审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落实人大工作评议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3月份。
(六)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5月份。
(七)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设计规划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5月份。
(八)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粮食生产和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5月份。
(九)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21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意见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7月份。
(十)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数字化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9月份。
(十一)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时间拟安排在9月份。
(十二)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医疗卫生服务领域“两体一跑”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9月份。
(十三)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八五”普法规划制定情况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11月份。
(十四)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21年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2022年政府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草案。时间拟安排在12月份。
二、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
(一)审议市政府关于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7月份。
(二)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20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2021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7月份。
(三)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2020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时间拟安排在7月份。
三、常委会视察
(一)视察高技能人才培育工作(江变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江山市高级技工学校)。时间拟安排在4月份。
(二)视察文旅项目推进情况(清湖古镇)。时间拟安排在5月份。
(三)视察城市建设情况。时间拟安排在6月份。
(四)视察工业产业发展情况(门业产业、智能制造)。时间拟安排在8月份。
(五)视察农业产业发展情况(食用菌产业项目)。时间拟安排在9月份。
四、主任会议听取工作情况
(一)听取市政府关于小微企业园建设情况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3月份。
(二)听取市政府关于打击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情况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3月份。
(三)听取市政府关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5月份。
(四)听取市政府关于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行动推进情况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5月份。
(五)听取市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民法典情况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8月份。
(六)听取市政府关于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8月份。
(七)听取市政府关于全国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情况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10月份。
(八)听取市政府关于重大交通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10月份。
(九)听取市政府关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2021年实施情况和2022年计划编制情况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12月份。
(十)听取市政府关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情况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12月份。
(十一)听取市政府关于2022年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时间拟安排在12月份。
五、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全省同步上下联动),时间另定。
六、专题询问
对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时间拟安排在8月份。
七、工作评议
评议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时间拟安排在4月份。
八、代表工作
(一)根据省、衢州市人大统一部署,做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二)开展“网格+代表”工作。时间贯穿全年。
(三)开展代表跨区域、跨县域视察。时间拟安排在8月份。
(四)开展代表进联络站、“代表连心面对面”活动。时间拟安排在8月份。
(五)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时间拟安排在9月份。
九、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督办工作
认真做好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督办工作。11月份,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根据监督法和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的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对列入2021年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的项目,各相关工委和单位要按照监督法和省监督条例的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加强调研、认真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同时,常委会可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的需要,适时对监督工作计划作必要调整。各工委可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相关议题开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