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一脚踏上公交车却被挤下车受伤

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作者:郑雯倩 邱强     时间:2022-11-08 11:07:38    「我要投稿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城乡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判令江山某公交公司赔偿市民阮某各项损失64628.22元。

  2022年2月中旬,七旬老人阮某在公交车站等车,准备乘车回家。公交车到站后,站台上其他的候车乘客陆续上车,年老体弱的阮某行动较为迟缓,落在了最后。正当其扶住车门,一只脚刚刚踩上公交车还未完全站稳时,司机却关上了车门,没来得及完全上车的阮某直接被挤下车,摔倒在地无法站立。

  事故发生后,司机第一时间开门,将阮某送往医院救治,最终阮某被确诊为腰椎骨折,住院医疗1个多月。随后,阮某的家人委托衢州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阮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及营养期限等进行鉴定。经鉴定,阮某构成伤残10级,护理期为75天,营养期为90天。

  阮某受伤后,公交公司为其垫付了3.5万元医疗费用,其他损失均未赔偿。多次协商未果,阮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交公司已构成违约,请求依法判决某公交公司继续赔偿其因本起事故受伤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交公司作为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其在停靠公交车站等候乘客时即发出要约,而乘客在踏上公交车时应视为承诺,因而本案中阮某在踏上公交车时,原、被告之间已成立城市公交运输合同。被告有义务将阮某安全送达目的地,并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某公交公司的驾驶员疏于观察,在关闭车门时,致使原告阮某摔倒受伤,属于被告违约,被告应对原告的受伤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某公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阮某支付违约损失64628.22元,驳回原告阮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公交车已经停靠在公交车站等候乘客上车,阮某在车站候车并实施了上车搭乘公交车行为,应认定双方就建立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已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并生效,则公交司机在驾车过程中,应尽到必要的注意和提醒义务,然而阮某正是因为公交司机的疏忽,从而发生事故,故作为缔结公交运输合同的公交公司必须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公交车驾驶员开车时应时刻注意观察路面状况,确保安全驾驶。尤其是对老人多留心,在上下车时更要多加提醒。当然,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出行时,也应尽量注意自身安全,提高公众文明素质,为老弱病残群体礼貌让座;老人乘坐公交出行时最好有家属陪同,行车过程中不要随意走动,抓牢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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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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