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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园骨折,学校是否担责?

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作者:     时间:2020-09-15 08:49:18    「我要投稿

  【案情】  2018年1月的一天,某学校老师带领学生在操场进行课外活动。其间,由于老师疏于管理,原本的课外活动进入失管状态,学生随意追逐打闹。在此过程中,小明被小强推翻在地,手部受伤严重。医院诊断,小明属于右侧肱骨外髁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十级。小明父母认为,此次事故是学校未尽管理义务所致,学校应当为此担责,赔偿相关损失。

  校方认为学校已尽到职责,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小明父母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校方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推定其存在过错,判决学校赔偿小明各项损失共计8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评析】  校园安全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与安宁。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切实承担起保障校园安全的职责,防微杜渐,毫不松懈,为孩子撑起一片安全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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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伍江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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