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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评析】无法证明劳动关系 败诉

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作者:     时间:2020-07-07 10:06:47    「我要投稿

  【案情】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郑某曾先后向原告转账汇款7次共计7万余元。原告主张2018年6月开始,在郑某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9年2月,郑某通知原告以后不要到公司上班了。原告于2019年4月向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5日裁决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公司则称未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该条规定,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需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诉讼请求依法得不到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劳动者在与企业发生劳动关系时,往往不注意保存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而在发生纠纷时不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定。建议劳动者平时工作中,注意保存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等,利于以后发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市司法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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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伍江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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