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卖烟就能分钱,徐某甲听到朋友这么说不禁喜出望外。不曾想,换来的却是刑事处罚。
今年2月的一天,席某某在市区某地以拉车门盗窃的方式从一辆轿车上窃得8条香烟等物品。因其没有变卖的途径,便通过蒙某某介绍,由徐某甲将其中的7条香烟变卖换钱。徐某甲明知是赃物,却还是联系了徐某乙将香烟进行变卖。
次日下午,徐某甲等人来到市区某烟店,由徐某乙将席某某盗窃所得7条软壳中华香烟以及徐某甲等人之前盗窃所得的几包香烟变卖,后徐某甲分得800元。经鉴定,涉案7条香烟的市场零售价格为4900元。
近日,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徐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官提醒: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违法行为,“知情不报”甚至“为虎作伥”,只会把自己推向犯罪的深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面对金钱的诱惑时,要保持理智,切莫因贪图不义之财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