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分局处理了一起肆意破坏绿化案件,责令项目工程责任人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所占绿地予以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莲华山大道某公司大门两侧绿地及绿化设施遭到严重破坏,破坏面积近757.6平方米,被破坏的绿色植物为麦冬。执法人员当场进行拍摄取证。后经调查,确定为该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人为破坏,直接把公司大门口左右两侧绿地及绿化设施破坏,用于堆放工程建设材料。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工作人员遂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的规定,对项目工程责任人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