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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我们一起努力

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作者:毛俊龙     时间:2020-04-28 09:42:43    「我要投稿

  每年4月是我国“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昨日,笔者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及医保经办机构法治意识,该局公布多起欺诈骗保典型案例,开展线上宣传。该局自2019年成立以来,通过自查自纠、专项整治、违规处罚等方式,加强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行为的治理,持续加大对医疗保障领域欺诈骗保的打击力度,严惩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共追回医保基金200余万元,切实维护好保障民众健康的“救命钱”。

  2019年7月,市医保局在专项检查行动中查实,我市某医院存在分解住院(指医院在住院患者尚未痊愈的前提下,为病人办理多次出院、住院手续的行为)、超范围执业、诊疗流程不规范、检查项目收费设置不合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医保局根据《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核减分解住院涉及的基金支出23.64万元;核减不合理收费涉及的基金支出1.27万元;核减超范围执业涉及的基金支出4.58万元;责令立即整改1个月,整改结束后将整改报告上交至医保中心留存备查。本案共核减违规基金支出29.49万元。

  “定点医疗机构的骗保行为主要有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挂名住院;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等。”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打击欺诈骗保行为,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为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2019年4月,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出台。“欢迎广大群众来信、来电或来访举报,举报电话:0570-4116674。举报线索经市医疗保障部门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奖励。同时,鼓励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市医疗保障部门查证属实的,可按照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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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伍江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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