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时就拿到工资,谢谢!”近日,江山市民王先生收到讨回的工资后,连声向江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表达谢意。
今年2月17日,王先生经人介绍到某公司承包的江山市某单位负责卫生打扫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660元,工资发放日为次月30日。工作期间,王先生存在卫生打扫不及时、不干净导致被投诉等问题。在多次督促其整改无效的情况下,该公司以王先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且未及时支付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员了解情况后,及时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对方表示工资次月30日发放是公司总部的规定,不管劳动者是主动辞职还是被辞退,都无法提前领取工资。监察员适时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浙江省企业工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进行说明。最终,该公司负责人支付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