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2月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邵某夫妻俩欲从某市某街道一小区后面的绿道封锁处穿越,被正在此处执行政府防疫工作的吴某某(系某市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劝阻。两人因此心生不满,开始辱骂、推搡吴某某。谢某某将吴某某推倒在地,用拳头击打吴某某头面部。遭到反抗后,谢某某捡起路边的水泥块多次击打吴某某头部,邵某则用拳头击打吴某某身体,致其受伤。
2月12日,某市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审理,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被告人邵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