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中心」/「帮助」
江山新闻网>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宅基地使用权可继承有助乡村振兴

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作者:     时间:2020-10-27 08:50:51    「我要投稿

  近日,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不动产共有登记、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等9个问题作出详细论述。其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的答复引发社会热议,答复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这次答复明确的“城镇户籍的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表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在当前发展现实下具有重大意义。

  需要强调的是,新政的执行必须合理合法。一是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必须坚持“房地一体”原则,即如果地上房屋因年久失修等原因进入不可居住状态,继承人就不能继续拥有这块地的使用权了,也即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二是翻建农房要申请。可以预期,在接下来的实践中将出现“翻建农房”情况,那么,根据现有相关规定,翻建农房要申请。三是继承后的宅基地的转让仍受限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新政必然为乡村振兴带来动力,但宅基地等农村土地改革仍需深化。如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体化,仍是各地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同时,随着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宅基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间的转化渠道如何打通,也需要深入思考。


温馨提示:凡注明“来源:江山传媒集团”均系江山传媒集团原创作品,转载时敬请注明“来源江山传媒集团及作者姓名”。
标签:
「编辑:伍江涛 」
www.js-news.cn 第一时间发出权威声音
一度时评
影像江山
江山新闻网版权所有 © 2010-2013 |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在线投稿 | 网站地图 | 新闻道德举报中心 |